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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:
根据《进口药材管理办法》(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号,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规定,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首次进口药材审批。为做好《办法》的实施工作,自发文之日起,启用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资料签收专用章”(编号44—74)、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专用章”(编号44—74)和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药品注册专用章”编号(1—31)等首次进口药材行政许可相关印章(启用印章式样见附件)。
附件:启用印章式样
启用印章式样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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